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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推进我省财政奋力崛起,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县乡财政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和乡财县管改革,县乡财政运行状况渐趋好转,财政管理逐步规范,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我省县域经济基础还不够雄厚,发展不够平衡,财政刚性支出压力较大,历史债务包袱较重,不少县乡财政仍较困难。这已成为困扰我省财政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成为制约我省财政奋力崛起的重要因素。

  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夯实我省财政奋力崛起基础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新一轮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全省财政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中央实施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政策,为我省全面振兴县乡财政提供了政策支撑;我省推行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公共财政支出等改革,进一步理顺了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县乡财政振兴具备了体制保障和管理基础;县乡广大干部群众人心思进,认识统一,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这些都为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

  二、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继续推进各项改革,着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统筹考虑并妥善解决县乡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促进城乡和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一)主要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使县乡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对全省财政增收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公共财政职能发挥更为充分,财政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力度继续加大;政府债务得到有效控制和消化,债务管理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完善,财政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经济逐步实现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主体。县乡政府是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主体,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加快发展,壮大财政经济实力。

  2?分类指导。省市财政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既促进经济强县迅速崛起,又切实提高困难县财政保障能力。

  3?激励约束。建立科学考核、积极引导、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工作机制,使县乡财政既得到多方激励,又得到有效约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综合治理。加强部门间综合协调,坚持做到统筹规划,标本兼治,配套推进。

  三、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振兴县乡财政的关键在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运用各类财政政策和手段,为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自主创新,营造更加规范、公平、开放的外部环境,提供更为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

  县乡要围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以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为抓手,抢抓沿海地区资本和产业加快转移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乡经济发展的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在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增加对所辖县转移支付的规定。凡属县域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增加的税收和财力,市财政不得参与分享。市财政已经分享的,要立即纠正,否则省财政将全额扣缴作为省级收入。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省财政继续执行县级税收收入增收奖励发展资金的政策;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支持县级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实施东向发展战略的要求,积极向与苏浙毗邻的地区倾斜;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省级担保机构资本金,组建省级担保集团,鼓励各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增加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结构调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进一步向县乡倾斜,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四、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按照建立层次简化、效率提高、监管有力、激励约束、权责一致的县乡财政管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一)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措施,规范跨地区企业的税收分配,逐步实现税收属地管理,就地缴库,努力做到全省县级财政收入范围规范统一。

  (二)理顺市对区及非直管县财政体制。为促进市级财政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市级财政的调控能力,从2005年起,市辖区和非直管县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省财政核定的4个非直管县和18个区财政体制补助基数,纳入市级财政体制补助基数,实现省对9个地改市与8个老省辖市体制并轨。各市财政要以此为契机,本着“维护既得利益、尽量下移财力”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与所属区和非直管县财政体制,切实担负起保证所属区和非直管县工资足额发放、机构正常运转的责任,充分调动区和非直管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对区和非直管县财政体制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统筹考虑市县工资、津补贴政策,逐步统一市与区和非直管县工资、津补贴的发放标准。

  (三)调整县对乡镇财政体制。适应全面免除农业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要求,调整完善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科学界定县与乡镇政府事权、财权,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改进对乡镇财政收入考核方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深化乡财县管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改革措施,统一推广应用乡财县管核算软件,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管。

  五、继续加大对县乡财政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对县乡财力性转移支付数额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原则上只增不减,进一步平衡各县之间的财力差距,增强县乡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建立对民族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少数民族乡镇加快发展。

  (二)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为鼓励粮食生产,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按照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等因素确定产粮大县,省财政对其予以奖励。

  (三)增加对山区县专项转移支付。为鼓励山区县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缓解山区农村贫困人口因粮价上涨增加的负担,省财政按照山区县人口、面积等因素,增加对山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增加对县乡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乡村公路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六、进一步减轻县乡财政负担

  (一)严格控制县乡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的通知》(厅[2003]37号)规定,除有明确要求外,县乡政府一律不得增加行政机构、行政编制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实行机构、编制的“零增长”。新进财政供给人员,必须报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批。从2005年起,省对县级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管理实行激励机制,对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确有成效的县予以奖励;对各县(市、区)2000年以来撤并的乡镇,按撤并数予以奖励;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按自谋职业人数予以安置资金补助;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人数予以安置资金补助。同时,为帮助鼓励各地减少、消化富余财政供给人员,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对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超过标准人数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积极清理核实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按照清理清查、分类处置、激励约束、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的思路,进一步清理核实县乡政府债务,采取综合措施逐步予以化解,加强对举借新债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建立起举借有度、化解有方、管理有序、监控有力的政府债务管理新机制,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县乡政府债务规模降到合理水平。今年,省选择10个县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对积极清理、核实、化解政府债务工作成效明显的试点县(市)予以奖励。对村级债务,各地也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和解决现有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逐步化解村级债务风险。

  (三)切实减少项目配套资金压力。对中央财政投入支持的项目,有明确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省、市财政尽量加大配套力度,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省、市财政对县乡的项目支持,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县乡财政配套。

  (四)减轻县级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完善县级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切实减轻县级财政超基数出口退税的压力。

  七、全面强化县乡财政管理

  (一)加强收入征管。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杜绝买税、引税、包税等行为,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清理和规范县乡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

  (二)强化支出管理。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县乡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加大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巩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成果,不断完善支出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减轻财政负担。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杜绝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三)推进预算改革。进一步扩大省对县级预算审查范围,从源头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管理与监督。县乡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县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05]266号)要求,大力推进县级部门预算改革,编制综合预算,将县乡政府所有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整合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使用政府财力,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各级财政的信息网络系统,强化财政管理技术手段,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八、切实加强对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领导

  振兴县乡财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实现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预期目标。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赋予县乡政府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决策权,大力支持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实施。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的支持、指导,为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创造良好条件。县乡要牢固树立财政振兴工程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县乡财政振兴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安徽财政的奋力崛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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