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样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12-11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试验承担单位及人员: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是农药登记管理和评价的重要材料。目前农药登记用试验样品在准确性和真实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今年我所对10个用于登记和验证试验的样品进行检测.发现有效成分含量指标没有一个与其标明值相符,特别是混剂中的各有效成分含量指标与标明值相差更大、最大的达38%。因此,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样品的管理,保证药效试验用样品的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用样品作如下规定:
1.申请者提交的试验样品必须是本单位中试以上产品,并附样品检测方法等资料。
2.国内农药试验样品的检验,由各生产单位所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测,本省难以检测的样品,可委托其它省(市、区)或我所进行检测。对仍难以检测的特殊样品,如生物或植物农药等,由我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
3.承检单位按一般委托样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样品检测费,并出具《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4.经检测合格的样品,由承担单位进行分样,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封样,两份送试验单位做药效试验,一份留检测单位备查用。
5.各试验单位只接受封口完好,具有“样品《质量检验结果报告”的试验样品 。
6.国外农药试验样品统一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检测和发送。
7.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我所负责解释。
本通知由省(市、区)农药检定机构转发各农药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