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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时间:2009-12-15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将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标价形式为“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

  三、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北京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公布栏。

  四、公布栏中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布栏应当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内容。

  五、公布栏要标示醒目。文件及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公布栏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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