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储备粮食库点集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粮食集团、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京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府储备粮食库点集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市、区(县)财政政府储备粮食库点集并专项资金中用于库点集并后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分流安置费用的补助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因政府储备粮库点集并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可根据现行政策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自发文之日起,市财政按照上述标准安排库点集并专项资金补助。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和规定比例计算支付;高于上述标准的部分,市财政不再按比例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