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从外埠引进种畜禽管理严防畜禽传染病的紧急通知
郊区各区(县)政府、市农委系统有关局 (总公司):
随着郊区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我市从外埠引进种畜禽特别是奶牛、种羊等草食家畜的数量越来越大。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擅自从外埠引种以及检疫、隔离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畜禽疫病流入本市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在我市部分区(县) 已经发现了由外埠引进种畜禽和奶牛引发的畜禽传染病,给本地区养殖业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对全市养殖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为进一步加强从外埠引进种畜禽和奶牛的管理,严防畜禽传染病,促进郊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养殖生产者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科学合理引种。各区(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养殖业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引进优质、高产畜禽良种和奶牛,防止盲目引进。
2、严禁从疫区引种。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并定期通报外省、市的畜禽疫情动态,严禁到疫区引种。
3、严格引种申报审核制度。凡从外埠引进种用动物及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引进前必须将所需引进的品种、数量和产地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本区(县)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为非疫区并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赴产地引种。
4、严格检疫手续。凡经审核同意到外埠引进种用动物及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引进动物时必须要附有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输检疫证明,并有产地兽医部门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实验室检验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规范隔离检疫措施。凡需从外埠引种的区(县),引种前必须配备检疫隔离场,并由市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种畜禽及奶牛引进后,必须全部到本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隔离场地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饲养和检疫,隔离期间,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监测工作。经区(县)或市兽医部门检疫,确无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畜禽传染病和我市新发生的三类畜禽传染病,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作为种用。在隔离检疫过程中,若发现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畜禽传染病和我市新发生的三类畜禽传染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6、加强动物遗传材料的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引进种畜禽的管理办法,对从外埠引进种用动物的卵、精液和胚胎等遗传材料实行严格的审核和疫病检验检疫,严防畜禽疫病随动物遗传材料流入本市。
7、强化全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采取措施,消灭动物防疫工作死角,全面加强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一是严格计划免疫,全面实施免疫标识制度;二是加强畜禽检疫,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净化工作,特别是出现问题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检测力度,对检测出带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菌(病毒)的阳性动物,必须依法立即扑杀,坚决消灭传染源。
8、明确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从外埠引进种畜禽及动物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区(县)不按规定管理而引发畜禽传染病造成扑杀动物的经济损失,市政府不予补偿;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人畜共患病传播蔓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畜禽防疫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