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
郊区各区(县)委、人民政府: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干部报酬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市村级干部报酬的管理,保障村级干部的合法利益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干群关系,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干部是指行政村一级的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
第三条 各乡镇村级干部总人数控制指标,由区(县)党委和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和村庄规模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村的村级干部具体人数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确定。一般每村干部人数不得超过3至5人。
第四条 村级干部报酬的来源:
1、本村农业税附加中用于干部报酬的部分;
2、上级转移支付中用于村级干部报酬的部分;
3、村经济合作社负担的村级干部的报酬部分;
4、前两项中用于村干部的报酬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村级干部的报酬标准由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依据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干部岗位合理确定,并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批。交叉任职干部不得重复领取报酬。对村级干部的奖励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核定。
村内其他从事村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及其报酬标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上级转移支付中用于村级报酬的资金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划拨到村。上级转移支付的村级干部报酬高于实际发放工资的部分,由村经济合作社用于安排优抚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支出。乡镇政府对用于村干部报酬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不得挤占、挪用,确保村干部固定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村级管理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治村水平。并定期对村级干部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实绩予以奖惩。
第八条 村级干部报酬(含奖金)应在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应当对村级干部报酬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贴水平及乱发钱物的,应追回不当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