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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2-21 来源:  作者: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郊区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郊区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郊区社会稳定,支持郊区经济发展。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郊区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区县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区县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补助力度。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区县,结合困难乡镇情况给予适度倾斜。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根据市领导对《关于安排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京财综[2003]614号)的批示,按照中央、市与区县共同负担原则,对郊区税费改革资金缺口实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

  三、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照统一的标准核定区县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民兵训练以及农村低困特困补助、村干部报酬、村办经费,统筹考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占区县财力的比重,区县人均财力、困难乡镇人口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某区县转移支付额=市对区县转移支付额×该区县转移支付系数,其中:

  某区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区县核定收支差额÷区县核定收支总额×权重+该区县农业三税收入占该区县的财力比重÷区县农业税等三项收入占区县财力比重之和×权重+该区县困难程度分配因素×权重)

  (一)计算确定区县收支差额

  某区县改革后收支差额=(该区县核定计划生育经费+该区县核定优抚经费+该区县核定乡村道路修建支出+该区县核定民兵训练经费+该区县核定其他统筹支出+该区县核定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该区县核定村干部报酬支出+该区县核定村办公经费)-(该区县核定农业税收入+该区县核定农业税附加收入),其中:

  1.计算确定计划生育经费。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区县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情况以及全市平均水平计算确定。

  2.计算确定优抚经费。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区县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参考改革前全市乡统筹等因素计算确定。

  3.计算确定乡村道路修建经费。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长度、乡镇个数以及农业人口等因素计算确定。

  4.计算确定民兵训练经费。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经费总额、各区县农业人口、行政村个数以及改革前乡统筹支出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5.计算确定其他统筹支出。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四项的标准支出和全市的标准统一核定。

  6.计算确定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农村低困特困户补助支出,根据五保户人数、低困人数以及改革前村提留安排的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

  7.计算确定村干部报酬支出。按核定的村干部人数和核定的每人每年的报酬计算确定。

  8.计算确定村办经费。按核定的村干部人数和核定办公经费标准计算确定。

  9.计算确定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收入。

  改革后的农业税根据核定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价格和5%的农业税率计算确定。

  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根据农业税收入和附加征收率计算确定。

  (二)计算确定农业三税及财力

  1.计算确定农业三税。农业三税的计算确定以2001年区县决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为依据。

  2.计算确定财力。区县财力以2001年决算数为依据。具体计算办法是:

  某区县财力=(该区县一般预算收入+该区县体制返还收入+该区县转移支付收入+该区县市追加收入+该区县结算补助收入)-(该区县体制上解支出+该区县专项上解支出+该区县调节机制上解支出)

  (三)计算确定困难程度分配系数

  区县困难程度分配系数=人均财力分配系数+困难乡村系数

  人均财力分配系数=(∑区县人均财力/该区县人均财力)÷∑(∑区县人均财力/该区县人均财力)

  困难乡村系数=(∑区县人均收入/该区县人均收入)÷∑(∑区县人均收入/该区县人均收入)×权重+该区县人均低于2500元的村个数÷∑区县人均低于2500元的村个数×权重

  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

  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完善区乡(镇)财政体制,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到位,不得挪作它用。除政策规定外,不得继续向农民乱收费、集资和摊派。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行村务公开,推进农村民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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