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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郊区县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时间:2009-12-22 来源:  作者: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郊区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和推动小城镇建设,适当调整郊区县乡镇行政区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建制。

  二、调整原则

  有利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施有效行政管理;有利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三、规划布局

  根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行政建制规划布局如下:

  (一)城乡结合部地区:采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和撤乡建镇等多种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

  (二)郊区县平原地区:原则上撤乡建镇,同时对规模较小、布局不合理的乡镇进行适度规模调整,重点建设中心镇。

  (三)山区:符合建镇标准的乡,可撤乡建镇。

  四、行政建制设置标准

  (一)新建街道办事处

  地域面积5—10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8—10万人,实际居住人口超过3万人,其中居民人口比例占80%以上。

  (二)新建地区办事处

  地域面积20平方公里左右,规划居住人口4—8万人,实际居住人口超过2万人,其中居民人口比例占50%—8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在60%以上。

  (三)建制镇

  地域面积一般在50平方公里左右,总人口在3万人左右,一般不少于1.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比例在30%以上;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在50%以上。

  五、调整工作中应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乡镇调整的重点是对近郊区规模偏小的乡镇实行撤并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远郊区县个别乡镇做必要调整;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调整后的乡镇规模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100平方公里左右,不得下设办事处;民族乡一般不做调整。

  (二)城乡结合部农民数量较少的地区要逐步实现农民转居,及时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对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入住居民的新建居民小区,可由区政府批准,先行成立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建立居委会,授权对小区实施管理。

  (三)地区办事处保留乡镇政府行政建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四)镇政府要设有居民科,指导居委会工作。

  (五)新建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建制镇须划清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避免交叉,消除管理死角和空白点。

  (六)撤乡建镇工作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实施工作要求

  (一)区县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实施统一调整。

  (二)涉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区县,政府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积极协商,对调整后的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选举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

  (三)抓紧进行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对乡镇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近郊其它区要结合试点经验和本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四)区县要制定周密的行政区划调整计划,在财产处理、人员安排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五)调整后,行政区划要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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