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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01-04 来源:  作者:

京政农发[2004]16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有关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本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让种粮农民享受到中央的政策,实现恢复面积、提高产量、提升质量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

  一、补贴范围

  对本市郊区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户实施种植面积和良种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种植面积补贴

  小麦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农户,每亩补贴60元;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每亩补贴50元。

  玉米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农户,每亩补贴40元;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每亩补贴30元。

  (二)良种补贴

  按照良种使用面积,小麦每亩补贴10元,玉米每亩补贴5元。

  小麦、玉米良种补贴的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公布。

  三、补贴期限

  自2004年起执行,补贴至2006年。补贴标准一定三年不变。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五日

2004年北京市粮食直补工作暂行办法

  为切实组织好粮食直补政策落实工作,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尽快兑现到农民手中,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资金的申请、确认、审核、批准与兑现

  (一)农户申请

  已落实土地承包并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户到村委会领取《北京市粮食直补农户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统一的填表要求、面积核算办法,如实填写小麦、玉米种植面积及其良种使用面积,小麦申请表于4月9日前、玉米申请表于7月1日前报村委会二份(本人保存一份)。

  (二)村委会公示确认

  村委会负责公示、确认。于4月10-16日张榜公布种植小麦的农户姓名、种植面积、良种使用面积、直补资金数量;于7月3-9日张榜公布种植玉米的农户姓名、种植面积、良种使用面积、直补资金数量。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出现争议的由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确认无疑义后,填写《北京市粮食直补村级汇总确认表》一式三份,分别于4月18日前、7月12日前报镇乡政府指定的农业主管部门(报镇乡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二份,村委会存档一份)。同时,上报《北京市粮食直补农户申请表》一套。

  (三)镇乡政府审核

  镇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逐村审核无误后,填写《北京市粮食直补镇(乡)级汇总审核表》一式三份,分别于4月20日前、7月15日前将镇(乡)级小麦、玉米汇总审核表报区县政府农委(镇乡农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区县政府农委二份)。同时,上报《北京市粮食直补村级汇总确认表》一套。

  (四)区县政府批准

  区县农委负责核实工作,逐镇乡核实无误后,于4月22日前对各镇乡小麦直补资金方案进行批复,于7月18日前对各镇乡玉米直补资金方案进行批复。登记汇总《北京市粮食直补区(县)级认可汇总表》一式三份,并分别于4月25日前、7月20日前将(县)级小麦、玉米认可汇总表报送市农委、市农业局备案各一份。

  (五)粮食直补资金兑现

  镇乡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区县农委批复意见后,开始对农户发放《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的存根交镇乡财政所,作为发放农民直补资金的依据。农户凭《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于4月24-30日到镇乡财政所领取小麦直补资金,于7月19-31日到镇乡财政所领取玉米直补资金。

  二、粮食直补工作的要求与督查

  (一)粮食直补工作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二)粮食直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粮食直补资金必须确保按时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对土地已确权到户,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种植小麦、玉米的,直补资金按确权面积落实到农户;对土地未确权到户,现由集体统一经营种植小麦、玉米的,要先确权,确权后再按确权面积将直补资金落实到农户。

  (四)区县、镇乡政府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冒领,对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五)加强督查。市农委和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粮食直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出现政策宣传不到位、面积填报弄虚作假、组织不利延误资金兑现等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粮食直补面积核算办法

  (一)小麦、玉米平作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

  (二)小麦玉米套种视同小麦——玉米平作。

  (三)小麦或玉米与其他作物间作,小麦、玉米占地面积在80%以上(含80%)的享受粮食直补政策;占地面积不足80%的,不享受粮食直补政策。

  (四)直补面积填报以亩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五)果林地间作小麦、玉米的不享受粮食直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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