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372号)精神,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地方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定价目录的地方进口化肥批发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经营差率核定,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方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进口化肥批发价格,原规定3%的上下浮动幅度改为上浮的幅度为0,下浮的幅度不限。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已开展的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工作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全力开展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牟取暴利的,要严肃查处,确保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
四、上述规定自3月20日起执行至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