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政策网

粮油茶糖市场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时间:2010-01-14 来源:  作者: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 增殖保护费年缴纳标准为:

  (一)在政府财政投资放养鱼种的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总产值20% 的标准缴纳。

  (二)在其他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总产值5%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征收增殖保护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五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用于全民所有制水库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专款专用。增殖保护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