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工商局京粮发〔2005〕18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各有关城近郊区商务局、东城区粮食局,各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粮食流通管理行政行为,现就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一)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应具备条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4]118号),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能力,并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文件;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储设施质量完好;
3.具备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或与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4.配备粮食保管技术人员。
以上条件的适用对象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能力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须经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粮食收购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经营资金书面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具有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的委托检测协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通过电子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通过电子信函发送通知书,申办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回函确认收悉,审批人员收到回函当日在审批流程表中记录受理情况。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做出许可决定的,要将被许可人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许可时间予以公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掌握粮食生产、购销情况的必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将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经营者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沟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