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政策网

粮油茶糖市场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涉外离婚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时间:2010-03-29 来源:  作者:
    人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或一寸单人照片若干张;

  4.结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方住在国外或境外;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有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等等。

  上述各种情况,首先遇到的是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离婚双方只要有在国籍或居住地其中之一个连接点上与中国有关,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即可。

  二、 关于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

  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性。

  三、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四、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

  双方的财产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加以处理。

  五、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养为宜。

  六、 中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问题: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友情链接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