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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0-05-13 来源:  作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2004年6月29日〓浙农政发〔2004〕8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
4〕2号)
精神,结合农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
达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 审查和
听取意见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考试考核与检

检测检疫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投诉制度》等
九项制度。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
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每一项农业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
设机构(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并向社会公
示。?
第四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必须是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业务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需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承办人员应当场作出说明
或者解释。?
第六条〓农业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
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将其口头申请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
后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登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
理人的权
限,代理人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予以审查确
认。?
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
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
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实施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
(六)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申请的主体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形式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
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申请人的指印或者印章;?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
予以受理。?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形式审查后,认为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同送
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按先后顺
序登记
编号,并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表。回执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
人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
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
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可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网上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
第十一条〓本制度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许可的网上公布和受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办
理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网上公布和受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统称行政许
可受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 ?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收费项目与标准、受理机构、联系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在指定的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和申报。?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包括申请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联系
地址、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等情况在
网上公布,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五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受理申请人提
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解答相关的问题。电子信箱的网址和操作程序应当在网上公布。?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电子信箱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和有关问
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应及
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
的,经核实申请信息属实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按照《浙江省农业行
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过网上公示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
第九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件或者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在网上公示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在网上公示。
?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指该数据电文进入农业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时间。?
第十二条〓不具备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暂不开展网上受理农业
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许可的审查、听取意见和延长期限批准,依法办
理行政许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审查、听取意见和延长期限批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
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实质审查,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所属的
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承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
织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
主动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地核查,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进行核查。专家
库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单位提请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
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内容要客观、真
实、完整。调查笔录须经被调查人阅核,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
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质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
人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
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有关申请
事项予以公告,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八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的意见,对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予以记录。记录材料须经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阅核后签名
或盖章,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第九条〓对于不直接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实
施机关可以听取有关第三人的意见,以便掌握更充分的信息,作出公正、准确的行政行可决
定。?
第十条〓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农业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需要报上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后,
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
意见,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同级农业法制工作
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程序。?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
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
提出听证要求的事项。?
第五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
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六条〓听证应当实行告知和公告制度。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
农业信息网上公告。  ?
听证权利告知书或者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和理由;?
(三)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五)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机关。?
第七条〓听证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的具
体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听证活动,由授权组织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八条〓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内,明确放弃听证的,不再组织听证;
?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
弃听证;?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消
除障碍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
(五)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或者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的,农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公告报名期
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并予以公告;?
(七)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农
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与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实行公告听证的,应当自公告确定公众代表
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工作人员名单;?
(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同级农业法制工
作机构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主导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
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听证申请人可以提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的请
求,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一)是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承办人员是近亲属的;?
(三)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
专业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照相。?
依法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与本次听证无关的人员应当离开听证会
场。?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工作人员,宣布听证事项和纪律,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人员宣读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有关听证参加人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
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或者陈述意见;?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可以申请证人到场作证,可以向证人发问、当面对质。?
申请证人到场作证的,必须在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证人不能旁听听证过程。?
证人不能到场作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证人
的书面证词。书面证词应当当场宣读并质证。?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听证参加
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
数和页数,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依据。?
与该行政许可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或者鉴定后予以认定。
未经质证、辩论或者鉴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不宜在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上出示。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出处和来源。?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
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并客观、公正地记录听证的全部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再由听证
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得将未经听证程序获得的证据材料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听证会开始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因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需要延期听证的,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延期
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延期听证的,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
点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
证:?
(一)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或者新的权利义务承受
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二)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新的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承办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
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未被通知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
点和重新确定或补充通知的当事人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声明放弃听证的;?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中途擅自退出会场的
。?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
为放弃听证,并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听证主持人书面记载。?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不再组织
听证,但应当书面记载。?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行政许可的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工
作,提高农业行政许可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依法需要通过考试取得种子检验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等资格,以及依法需要通过考核取得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
种畜禽、蚕种、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等生产、经营资格、资质,或者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等进行检验、检测和检疫的,适用本制度。?
由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检疫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依法组织实施本制度。 ?
考试、考核、检验、检测和检疫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所属的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承担。?
第四条〓考试、考核、检验、检测和检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实施考试
、考核、检验、检测和检疫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申诉。 ?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公民申请取得种子检验员、农机驾驶(操作)员等资格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考试。 ?
第七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
科目和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接受公民咨询。同时对报名条件审查、考试通知等事项作出具
体规定。 ?
第八条〓考试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
布,便于当事人查询。 ?
第九条〓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复查。有
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拒绝,复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
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业法制工作机构申诉。 ?
第十条〓经考试合格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该公民是否符合取得资格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许
可决定。 ?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及理
由书面告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三章〓考〓〓核 ?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得种子、兽药、饲料、种畜禽
、蚕种、动物防疫与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和上道路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及其驾驶员培
训等资格、资质,以及申办农药、肥料的登记证,兽药、饲料的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等,农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需要组织考核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实地考核审查的,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各项考核内容、考核事
项、考核标准、考核等次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5
天内向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业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
复核或者告知处理意见。 ?
第四章〓检验、检测和检疫 ?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种子、农药、饲料、蚕种、农业
转基因生物产品、肥料、农业机械、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生产、经营资格、资质的,农业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或者检疫。 ?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或者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实
施机关应当予以公布,并应及时、准确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咨询作出说明或者解
释。?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检
验、检测或者检疫外,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持有有效工
作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检疫,并在完成检验、检测或者检疫后3个工作日内
出具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检验、检测或者检疫相关业务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中需要组建专家组的,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
中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必须占半数以上。专家组应出具评价结论性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十条〓对检验、检测和检疫结果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的,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
对检验、检测和检疫结果未达到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标准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
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复检的权
利。?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便于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了解从事特定活
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农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并
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公开及公众查阅工作。?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用
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布、通过农业信息网或者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
有效区域、有效期限、批准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公众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八条〓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登记。记录
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
第九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
件或者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
第十条〓农业行政许可实行统计制度。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每月上旬
,把上个月的行政许可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送同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农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级和下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的监督
工作。?
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相关工作。?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
位实施。?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
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农业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文件中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二)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主体的合法性;?
(三)实施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五)实施农业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七)建立和执行农业行政许可制度的情况;?
(八)办理农业行政许可时效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监督,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农业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三)对农业行政许可听证、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农业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察;?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实行重大农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
关备案。?
第八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结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
查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
当予以记录、整理和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通过公告栏
、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
第十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
查、抽样检查、实地检查等形式。?
第十一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通过核查有关书面材料
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
书面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
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有技术要求或者
检验检疫标准规定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或者
检测。 ?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或者以适当形式向社
会公开。?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实地
检查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现不
同行政区域有关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不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 ?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依法履行义务的; ?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撤消或者注销农业行政许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有效实施农业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违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法责任是指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农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法定义务,或者因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侵
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利,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级和下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业务的违
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监察、人事和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
撤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
(三)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
(四)在行政许可中未依法出具有关书面凭证的;?
(五)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
第六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办理农业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考核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检
验、检测、检疫、考核、考试,或者不按检验、检测、检疫、考核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违反农业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
(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指标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许可申请人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或者强行推销
产品的;?
(五)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以及重复收费的;?
(六)摊派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以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资格认证等费用的;?
(七)实施农业行政许可收费时,没有开具合法收据或者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的;?
(八)其他违反农业行政许可收费规定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
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许
可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农业行政许可的投诉,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农业行政许可投诉的
有关工作(以下统称投诉受理机构)。监察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相关行政许可投诉工作。?
第四条〓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投诉电话、邮政信箱地址、电子信箱网址等。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投诉受理机
构进行投诉:?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考核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
经检验、检测、检疫、考核、考试,或者不按检验、检测、检疫、考核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
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违反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公示或者公告义务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索取
、收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
(十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不力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举报、投诉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投诉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或者行政许可承办人员; ?
(三)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和请求事项及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投诉管辖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投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以信件、电话、电报、电传
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的,接受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投诉登记表》
,并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投诉分别作出
如下处理:?
(一) 投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
(二)投诉人以信件、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拒绝接受投诉受理机构确认的
,视为未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记录归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责
令受理或者直接受理、答复。?
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正式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收集
、摘抄、复印、调取有关档案资料,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公共利益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提请农业行政许
可实施机关批准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承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发现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在行政许可承办过程中有
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监督建议书》,通报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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