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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时间:2010-05-13 来源: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
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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