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政策网

粮油茶糖市场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农民工维权案例剖析及提示

时间:2010-07-15 来源:  作者:
  1.“工资”被挪用,该向谁举报?
  王大贵问:我是某国有企业一下属公司合同工。最近连续2个月被拖欠工资。听大家议论说是公司领导韩某与临时工出纳员叶某合伙将8万余元公款借给一个体户用于进货急用。大家想举报,可公司说主要是叶某个人所为,因她是临时工,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告也没用。
  法律解答:韩某与叶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或挪用资金犯罪。前者应当向检察机关、后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属于其中),所挪用的对象是国有单位资金;而后者主体为非国有企业人员,挪用的对象是非国有企业资金。叶某虽是临时工,但当他与公司领导合谋挪用公款时,则可依主犯定罪,构成挪用公款共犯。此外,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主要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10个罪名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玩忽职守、报复陷害等41个罪名的犯罪。
  2.侦查机关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刘宝柱问: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我妻子电话告诉我说,女儿在网上认识男友丁某。双方见面后,丁某不顾我女儿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我女儿一气之下报了案。可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只听丁某一面之词,简单地认定双方是恋爱关系不予立案。我女儿遭此强暴后,吃睡不宁,精神也有些不正常,不知还有何种办法来为我女儿伸冤?
  法律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采取3个途径维权。一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法院维持“劳动教养”,我该向谁伸冤?
  马志鹏问:我是某民营企业合同工。我单位职工宋某放在抽屉里的银行存折被盗,并被人于当日取走1900元。我因工作常与宋接触,侦查部门办案中,将取款凭条上书写的字迹做了文字检验技术鉴定,结论为此字迹系我所写。为此,我被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我提出行政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均被维持原判。如今法院判决已过两个多月了,可我心理清楚,这事确实不是我干的,取款凭条的字迹也绝不是我写的。我的冤情该向誰诉?
  法律解答: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均可行使抗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等11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你被劳动教养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份“文检”鉴定。那么你在申诉时可申请重新鉴定。如果确实不是你所写,检察机关会依据科学、准确的“文检”鉴定来为你伸冤的。
  作者: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
友情链接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