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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解读

时间:2010-07-15 来源:  作者:
  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的规定。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目前各地普遍规定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投票。但有的地方提出,委托投票虽然可以提高参选率,但实践中容易引发拉票、贿选等问题,建议取消委托投票,实行严格的一人一票,或者对委托投票作出限制,只限于同一户口内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针对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应当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此次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了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时,各地普遍认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在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较大,实行海选对候选人把握不准,实践中容易出现被判过刑的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品行恶劣的人以及年龄偏大的人被选为村委会主任的现象。各地建议增加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比如,对年龄规定一定的上限,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文化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做好提名候选人的引导工作,应当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提出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拓宽接受村民举报渠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及一些地方提出,应当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评议不称职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中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

  明确村委会成员补选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程序。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对此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不明确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未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

  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 60% 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 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修订草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农业部提出,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做法也有差异,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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