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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完善办案问责机制

时间:2013-04-16 来源:  作者:

近年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制约。2011年,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突破“免责条款”。湖南省高院将办案过错作为责任追究的前提,而不是单纯地将错案作为责任追究的前提。将办案过错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而不是单纯地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和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作为构成要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因存在“免责条款”而造成问责工作难以操作的问题,从而拓宽了问责的覆盖面。《办法》规定,只要办案法官存在案件诉讼主体错误、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案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程序明显违法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办案过错。
明确问责程序。《办法》明确了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四个阶段程序,即:发现——评判——定责——问责。从多渠道发现办案过错行为线索;发现线索后,采取自我评判、组织评判、反馈评判结果进行评判分析;根据不同的评判分析结果,通过直接定责、复查定责、研究定责、复议等程序进行定责;定责后,根据不同的过错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将各个阶段程序的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审委会、办案过错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完善问责方式。问责方式是落实问责机制的重要环节。处理得当,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查处和教育作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在办案法官任务繁重、压力倍增的形势下,影响工作积极性。因此,《办法》将法纪处理与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对够不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调离审判岗位等7种组织处理的问责方式。同时,规定了6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和3种从轻处理的情形,根据不同的情节,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开展宣传教育。2012年初,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将《办法》的贯彻执行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此外,先后3次组织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办法》的学习情况进行了抽查测试。
严肃责任查究。2012年,全省法院共对14名存在办案过错的法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8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审判岗位等组织处理的6人。如某法院林业庭审判员蔡某某,因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某法院刑庭副庭长罗某某,因审理案件超期95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某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张某,因非正常私下接触当事人,被调离审判岗位。
力求取得效果。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对120名存在违法审判责任和办案过错的法官进行了责任追究,尤其是通过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全省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33.84万件,普通审限内结案率为99.76%,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发率为4.46%,执毕率为86.64%。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干警29人,同比下降23.68%,其中,因办案过错责任受纪律处分的人数同比下降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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