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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新农保如何实现全覆盖

时间:2011-03-08 来源:  作者: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十一五”时期,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成就。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基本养老制度全覆盖。这意味着,2009年新农保实施时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将提前五年实现。对于这一消息,前来参加全国“两会”的委员们都非常兴奋。如何在实现的全覆盖的同时,把这项事业办的更好,他们也纷纷建言献策。

  西部地区应首先实现全覆盖

  “‘十二五’时期,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全有能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郑小燕说:“以新农合作参考,自2003年实施以来,已经实现了全国95%的覆盖率,新农保与之相比,统筹对象更少——只是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而且发放手续更为简便——不存在报销等环节,因此这一目标完全可能实现。”

  据了解,新农保的覆盖率去年已经达到2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园介绍,在我国海南、江苏、西藏等省市,已经提前实现了全覆盖,有些省市还在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提升了发放金额。这都给十二五时期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奠定了基础。

  不过,有委员担忧,这也可能会对我国西部地区带来一定的财政压力。

  据民建中央提供的材料显示,据四川南部县测算,如2010年实现30万人参保,县财政要承担的地方补贴是2012.6万元,这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农业县而言,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外,由于集体经济落后,一些地区集体补助成为空白。

  郑小燕提出,国家应加大对西部等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提高补贴的标注。针对贫困地区集体补助难落实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赵园建议,应由政府取代村集体,成为供养五保老人的责任人。

  民建中央则提出,落后的西部地区应成为率先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区域。在西部地区更应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争取2011年覆盖50%,2012年达到全覆盖。

  试点质量和水平有待提升

  委员们提出,在推进新农保广覆盖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首先就是政策不统一导致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农工党中央中央提案中指出,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仅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各省的试点县也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和基本方案。由于各县区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政策不统一,出现补贴标准不一致、县区之间无法衔接等问题。

  还有就是养老保险的支付水平过低的问题。赵园委员指出,农村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远远低于企业退休人员,与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更有天壤之别。调查显示,这些养老金仅占农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一小部分,起不到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

  另外,机构设置不健全,也使新农保制度难以实现长期有效管理。民建中央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试点地区普遍采用的是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村级农保员的管理框架。但由于农保工作停滞多年,农保机构普遍没有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人员,有的地方甚至已将机构撤销;乡镇经办人员大都由七站八所抽调组成,往往一人身兼数职,难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村级农保员队伍不稳,均为村干部兼任,更迭频繁,政策业务水平不高。这都给新农保的推广和实施增添了一定困难。

  为推进新农保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民盟中央认为,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与法制保障缺位相关。现阶段虽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其效力不如法律,而《社保法》虽然对农村养老有所规定,却不够详尽,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问题。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为推进新农保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农工党中央提出,应提高新农保的统筹层次。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建议新农保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碎片化”现象。

  针对我国“新农保”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社保管理机构服务力量不足、经办机构力量薄弱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杨超建议,可以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郑小燕委员提出,“十二五”期间,应根据CPI的上涨幅度,适度提高新农保的补助标准。“不过,这个要求不可能太高。总地看来,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等方式仍将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农保的推进必须要考虑到如何与此配套衔接。应积极运用各种综合手段,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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