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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资首席代表被判付委托人承办续租劳务费

时间:2011-08-12 来源:  作者:
日本某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铃木(化名),因续租染上一场官司,他被该市高小姐告上法院,催讨办续租费人民币8875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8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铃木支付高小姐1000元。2010年2月21日,该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通过上海市市二手房中介公司居间,向房东蔡某租赁了上海市北京西路某号房屋,租金为每月1.5万元,租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该株式会社支付了中介费4500元。2011年3月3日,株式会社向蔡某续租该房,租金仍为每月1.5万元,租期仍为1年。今年4月中旬,高小姐起诉到法院称与铃木系朋友关系,故接受了铃木指令,按要求洽谈续租房屋,并制作了房屋续租协议。后铃木提出续租由他自行解决,但自己花费大量精力并产生一定损失,要求铃木支付各类费用8875元,含劳务费、交通费、餐饮费和翻译费。法庭上,铃木辩称自己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才租赁该房屋。2011年2月底,公司再次签署了续租协议,并未委托高小姐办理续租事宜,故不应支付她的劳务费等。经审理法院查明,高小姐曾用日语与铃木电话联系、收发电子邮件。在2011年2月1日17:03分,铃木发给高小姐的邮件中提到:“关于公寓合同一事,我想还是继续下去。但是不知道哪一天就有可能调换工作,因此合同期限即便是一年,可否添加‘如果提前一个月提出,即使在合同期内也可以退租’的条件。”在2011年2月23日10:27分,铃木发给高小姐的邮件中提到:“关于合同一事,我觉得小高您的提案没有问题。我已拜托公司小沈,请跟她联络后,去办更新合同手续。”法院认为,本案铃木虽未对委托内容及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反映续租事宜是高小姐完成的,但是通过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可看出,高小姐是在铃木知晓前提下,并经双方多次磋商沟通,按铃木指意办续租房屋事宜,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法院以为,因本次委托仅是房屋续租,参照前次续租条件及高小姐的个人资质,遂判决由铃木支付高小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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