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推进城乡均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也是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主动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明确责任,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政府行为,整合资源,挖掘现有公办中小学教育潜力,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定点学校接受、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生源状况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分布情况确定定点学校。小学阶段: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至少各确定2所公办小学;高新区、经济区、新站区各确定1-2所公办小学;政务区确定1所公办小学。初中阶段:上述8个区各确定1所公办中学。市属学校按区域分别在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各确定1所中学。
(三)各区政府要建立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对定点学校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用于定点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市里将根据各定点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规范程序,方便群众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
1、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定、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并在我市市区经商或务工1年以上(含1年);
2、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市区的有效暂住证,并已暂住1年以上(含1年);
3、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4、适龄儿童计划免疫证;
5、对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市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每年4月份开始至8月底截止,各区教育局(或相应部门)受理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要求子女在我市就读的申请,查验上述证明、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就读条件的,由区教育局(或相应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
从2005年9月学年度开始,对在市、区定点小学、初中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学杂费按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四、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定点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习、管理等纳入到学校常规工作中,使他们在接受教育、学习评价、参加团队活动、参与文体活动及奖惩等方面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同时,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思想、行为、习惯及学习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学习和生活习惯等,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在校表现,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教育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加强学籍的动态管理。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对学籍变动学生要及时做好登记,纳入有序管理轨道,确保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要加强与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各定点学校的领导,共同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本意见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