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饲料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饲料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来抓。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办发[2002]42号文件的精神明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以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饲料业的管理。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饲料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办发[2002]42号文件要求,近期在全省开展一次饲料生产、质量安全大检查,具体事项由省农委负责落实。
二、严格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
要根据《条例》精神,严格设立饲料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饲料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租赁、联合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发挥规模优势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要逐步推进饲料行业规范管理和特有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证明或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设立经营饲料的企业(或个体业主)必须到当地饲料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证明、手续时,除国家法规规定外,不得向企业(或个体业主)收取费用。
三、努力增加对饲料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对饲料业的资金投入,千方百计拓宽筹资渠道。省级财政在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资金中继续安排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饲料检测体系、饲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制推广示范、优质牧草基地等建设,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投入。同时,鼓励饲料企业通过引进外资,利用合资、独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资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