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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悟县加强各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时间:2013-02-26 来源:  作者:

近日,湖北省大悟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全县执纪执法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意见》建立和完善了四项具体工作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沟通交流查处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办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配合办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二是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需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组织或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接受线索的单位应及时对线索依纪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书面回告移交单位。三是办案协作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检察机关的行贿档案资料或发现涉嫌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以及需要了解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或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等事项,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协助;需要审计机关提供审计资料、进行审计查证或协助调查取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四是工作成果共享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监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应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湖北省大悟县纪委 毛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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