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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行案件审理“五审三沟通两谈话一告知”制度

时间:2013-08-13 来源:  作者:

河南省纪委为保障案件质量,在案件审核处理阶段推行“五审三沟通两谈话一告知”制度,严格内部审议案件过程控制和管理,加强内外沟通协调,注重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为确保案件质量构建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五审”定案,审案程序更加严格慎重
一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甚至是党的威信。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必须慎之又慎。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晋华指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不仅要体现在认真负责的态度上,更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障,切实避免案件处理简单化。”
为此,河南省纪委通过实行“五审”定案制度,建立了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多层次审核把关机制,凸显了审核处理案件的严肃和慎重。具体来讲,就是每一起案件在调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后,必须经过“主审、协审人员初审,审理小组合审,案件审理室室务会集体审,主管领导审核,纪委常委会审定”五道审议程序,才能最终定案处理。
同时,省纪委进一步严格审议案件工作要求,强化审理人员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一是主审、协审人员必须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入卷备查,在审议案件前,主审人员应向其他人员提供审理报告和阅卷笔录,以便其他参与案件审议的人员了解关键的原始证据。二是所有审议均要制作审议记录并入卷备查,在审理室室务会研究时一并发全室同志,便于大家较快掌握案件分歧焦点,既提高审议案件的效率,又强化大家对自己发表审议意见负责的意识。三是重大复杂案件提请主管领导旁听审议。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提请主管领导旁听室务会审议案件,一方面,使主管领导及早、全面掌握案情,另一方面,也促使审理人员更深入细致地研究案件,慎重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定案,增加了审议案件的次数,本质上体现的是对案件审核处理的严谨慎重态度。如案件审理室去年在处理某县超标购车责任追究案件时,起初只提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后经多次审议,认为该县违规购车的决策虽然是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但整个实施购车过程都是政府具体办理的,只追究党委负责人的责任,不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于是改变了最初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允、合理。
 “三沟通”纳言,案情掌握更加全面细致
“三沟通”纳言,就是在案件审理阶段,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发案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全面细致掌握案情。一是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通过邀请调查人员参加案件审议、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等多种途径,充分与调查人员沟通,全面掌握案件证据以外的情形,了解取证工作过程。二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建立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联系渠道,及时掌握案件进入司法机关后的证据变化情况,充分了解审判机关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的意见,便于对涉刑案件在一审判决前对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三是与发案单位沟通,通过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了解被调查人工作岗位职责及其平时工作表现、工作作风,从而更好地把握导致其发生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和案件发生的背景因素。
从省纪委自办案件情况来看,自去年实行“三沟通”制度以来,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查审中的分歧、矛盾都得到及时顺利解决。
 “两谈话”甄别,分析问题更加客观辩证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为畅通被调查人及时、充分地反映和表达意见的渠道,河南省纪委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两谈话”制度。一是在案件移送审理前,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一起,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监督谈话,重点了解调查期间有无违规办案情况,对依纪依法办案和取证过程进行了解,甄别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二是审理室室务会审议案件前,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重点是将审理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一一核对,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和说明。对于审理发现的案件中的矛盾和疑难问题,进一步问明情况。在审理谈话后,根据被调查人的辩解和说明,逐一审核证据并与调查组沟通了解情况。对于合理的辩解和说明,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两谈话”制度既利于掌握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甄别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也利于弄清案件中的矛盾和疑点,最大限度地还原事情的真实面貌,弄清事情发展的来龙去脉,结合案件检查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辩解,把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促进客观、辩证认识问题,从而对证据使用、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作出综合判断,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扎实、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一告知”维权,权益保障更加直接具体
“一告知”维权,就是在案件审理环节,向被调查人告知合法权利。在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上,河南省纪委通过在案件审理环节向被调查人送达《合法权利告知书》,一次性将被调查人合法财产保护、对不同意见的辩解和说明、申诉、检举揭发违规办案情况等合法权利列举清楚,并说明行使权利和反映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保障落实上,省纪委将是否向被调查人送达《合法权利告知书》作为案件质量评价内容,凡未执行权利告知的,扣减案件质量得分。同时,突出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不但向被调查人告知权利,还通过制度保障其合法财产权利。省纪委明确规定,在涉案款物处理上,要严格依照处分决定认定的数额,办理正式收缴手续,凡是事先暂扣的财物,只要没有认定为违纪,必须原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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